城陵矶口岸海事政务服务指南

来源:湖南(岳阳)电子口岸 发布时间:2023-04-19 11:07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

 

实施机关:岳阳海事局、城陵矶海事处

受理部门:岳阳海事局政务中心、城陵矶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4.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本项许可中,需要船方或代理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已通过网络填写表格申报或上传附件的,可免于提交原件及纸质复印件。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的船舶)(免于提交)。

2.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

(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压载水报告单》(无排放压载水免)。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

(9)《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免于提交);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

(9)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压载水报告单》(无排放压载水免)。

办理依据: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14.《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十一条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

签署意见;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签发《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书》;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核发《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实施机关:城陵矶海事处

受理部门:城陵矶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危险货物)

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污染危害性货物)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防止污染、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

提交材料: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复印件(适用时);

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4.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5.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材料。货物托运人应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2.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3)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5)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6)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8)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安全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装证书、船舶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复印件(适用时);

3.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4.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5.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货物托运人应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2.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3)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5)托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6)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至六十条

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八条

1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

1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III

1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全文

14.《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全文

15.《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全文

16.《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现有液化气船规则》全文

办结期限:航次申报24小时内办结,定期申报7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主管机关签证栏”里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人和日期,定期申报的,还应注明批准的期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 本指南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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